金属盖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金属盖厂家
热门搜索: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说说:“新消法”为网购护航

发布时间:2021-10-26 21:10:42 阅读: 来源:金属盖厂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热议,如举证责任倒置、网购电视消费可以无条件退货、群体性消费事件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为此 ,记者专门邀请即墨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孙永军,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十大比较有亮点的规定进行解读,以便于消费者更好地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 ,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孙永军认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他也提醒消费者,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国标盖形螺母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可远程购物容易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 ,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7天无理由退货原本是各大网购平台推出的一种交易制度,可并非所有经营者都采用这种制度。”孙永军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他也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孙永军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亮点四公益诉讼为消费者撑腰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如果遇到单个消费者受损金额较小但人数众多、分布较广的情况,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诉讼联盟,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孙永军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五网购平台承担责任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网上购物有时会出现想要维权却找不到商家的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让网络交易平台也负担起相应的义务。”孙永军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孙永军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七索要发票必须提供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解读:孙永军提醒,发票是一项消费凭证,是消费者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在付款后可以索要发票,经营者不得拒绝。

亮点八缺陷产品须主动召回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过去,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汽车品牌因为其旗下汽车产品因事后发现存在某种缺陷,从而召回该汽车产品并维护。“这一类召回,基本上是经营者为了避免此后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作出的决定,是基于不希望承担不利后果作出的决定。”孙永军介绍,现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动规定经营者对于其缺陷产品必须召回(包括家用电器等大件商品),更加完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亮点九违法违规将进“黑名单”

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孙永军认为,建立诚信档案会增加商家的侵权成本,减少经营者侵权的可能性。

亮点十商家不得强制交易

法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解读:“在餐厅吃饭,经营者不允许顾客饮用自带酒水,只能购买店内酒水重庆市工程师服务商,这就涉嫌强制交易。”孙永军说,今后消费者面对此类情况,就可以更有底气地拒绝。记者 纪尚昆

( HN666)